中评社香港7月26日电/据传,“总统府”对“国务机要费”案中陈水扁违法核定为“绝对机密”的卷证资料,将采“降密”处理。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,倘系如此,恐是一错再错的做法;“总统府”应明快“解密”,以维“国家”法纪,实现社会正义。
就特侦组和台北地方法院侦审的需求而言,前次马英九覆函表示“同意使用卷证资料,但不解密”,侦审工作虽勉可进行,但诸多不便。如今,在“高等法院”裁定陈水扁核定违法之后,“总统府”若仍只是从“绝对机密”予以“降密”,而未“解密”,则只要“形式上”仍是“极机密或机密”,侦审程序的麻烦就完全一样。然则,所谓“降密”,对侦审而言,仍然形同“同意使用资料,但未解密”;既是原地踏步,不啻多此一举。
社论指出,更重要者,“国务机要费”弊案的审理,台人普遍希望公开,是想要瞭解陈水扁贪腐犯行的真实全貌。如今,若只是“降密”而非“解密”,则如前述,审理仍然不能公开,甚至判决书的记载也多所限制,即等于是保护了罪恶,否决了台人的正义要求。不宜“降密”,应当“解密”的主要原因在此。
社论说,此事的本质,诚如高院的裁定所指出者:陈水扁违法核定“绝对机密”,是将卷内的犯罪证据和笔录等当成“绝对机密”,而掩护了罪犯。再者,“总统府”亦表示,根本查无“南线专案”的文号。因此,从起始处说起,倘若根本不是机密,则又如何“降密”?如今欲回复正义,只须根据高院裁定,直接拆穿陈水扁的谎言,在“形式上”解除其“绝对机密”之核定,即可解开司法机关的束缚,让正义得以实现。也就是说,“解密”是基于“形式上”存在着“机密”,必须加以解除,以便审理公开进行;这和“降密”等于承认在“实质上”确有“机密”存在的前提,意义绝对不同。
“高等法院”的裁定既然认系陈水扁违法核定为“绝对机密”,所纳入者根本就是犯罪事证资料,则“总统府”大可依据法院的裁定,径将违法核定予以解除,从源头上解决问题。而陈水扁纵然提起再抗告,不论其再抗告是否合法、有无理由,反正抗告无停止执行之效力,台北地方法院即可迅速开庭审理,特侦组亦可进行侦查;更可能因为机密既已解除,再抗告即因不合法而驳回,得以迅速结束此一司法闹剧。陈水扁要“玩法”,“总统府”却不能陪他“玩”下去!
社论认为,退一步说,如果“总统府”仍然不敢做出明快解密决定;那么,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拉法叶案的处理方式亦可供参考。当时,因“国家机密保护法”实施,“国防部”曾以主管机关立场,将法院卷内证据资料索回,重加审定是否机密,再送回法院。如今,“总统府”如对高院的裁定仍有疑虑,大可请求法院将陈水扁“形式上”核定的“绝对机密”送回,重加审视,若确认并非机密,即予“解密”,再送回法院。但是,倘若“总统府”要参考此例,必须注意可能消耗漫长的时间;拉法叶案拖延了七、八年,“总统府”难道也想虚耗公文往返、至少再拖几个月?何况,两案之不同在于:拉法叶案是要弄清是否“机密”,但本案则已知根本不是“机密”,亦即根本无此“机密”。
总而言之,对“国务机要费”弊案公开审理的障碍,“总统府”必须尽全力明快协助司法机关排除。陈水扁违法设下的重重关卡,其实不难突破,端视有无惩治罪恶的决心而已。新政府上台已超过两个月,“国务费”案仍拖延不决,如今主要的障碍却是出现在“总统府”对“降密”、“解密”的犹豫不决,致使台人对新政府失望。其实,“降密”就是“不解密”;若“总统府”对于明明白白的“伪机密”亦如此忸怩作态,倘非颟顸,即是乡愿,难道真不在乎台人的评价?
不宜降密,应当解密,勿再自陷父子骑驴的窘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