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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)中国15年来首颁控价令 四项措施遏制通胀

2008-01-09 14:44:01  作者:  来源: 中评社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
  中评社香港1月10日电 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作出修改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的决定,宣布实行临时价格管制和干预措施,限制社会公共产品及人民生活必需品涨价,同时加大处罚力度,并将惩处行业协会经营者互相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。

  北京专家分析,新措施主要是为了缓解今年上半年,特别是春节前后的物价上涨压力,遏制通货膨胀进一步蔓延。 

  会议决定,近期内地各地方政府不得调整成品油、天然气、电力价格,供气、供水、供暖、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,学校学费、住宿费亦不能提高,而重要生活必需品提价则需企业申报备案。 

  文汇报报道,据悉,这是中国政府自1993年以来首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。尽管在《价格法》和《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》中都有规定:在突发公共事件、严重自然灾害、战争、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,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有可能显着上涨,以至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时候,国务院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利采取干预措施。但除了“沙士”时期外,近年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“高增长、低通胀”的稳定发展态势,因此从没有出台过如此高规格、大范围的价格干预政策。 

  主限公共产品必需品 

  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副研究员罗仲伟认为,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管制和干预,显示中央对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通货膨胀形势的担忧。内地去年11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(CPI)为6.9%,创11年来新高.而2008年单月CPI涨幅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都会保持在5─6%的较高水平上。尤其近期迫于成本压力,一些地方的公共事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涨价消息频传,使得物价上涨压力增大。在此背景下,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,主要是限制公共产品和生活必需品提价,缓解第一季度特别是春节前后的涨价压力,也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。 


 
  国务院提四项控价具体措施

  第一,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。近期,成品油、天然气、电力价格不得调整,供气、供水、供暖、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、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,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;尿素、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,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,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。 

  第二,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,并根据价格法的规定,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。其中,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,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、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。此外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,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,促使企业合理定价,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 

  第三,要严格执法,对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,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非法牟取暴利,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、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,要依法严厉查处。 

  第四,政府还要对企业加强教育。督促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,也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;要遵循公平、合法、诚实、信用的定价原则,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;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,强化管理,遵守价格法律法规,并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,共同维护市场物价稳定;要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价格监督和导向作用。

责任编辑: 王天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