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辰网11月9日讯
“招编辑记者,月薪面议;招营运经理,月薪面议;招部门主任,月薪面议;聘熟练缝纫工,月薪面议……”在目前的人才市场上,越来越多的招聘单位不惜重金刊登广告求贤,在招聘广告中将企业形象、岗位要求等浓墨重彩、洋洋洒洒,唯独在“月薪”这一“敏感问题”上却惜墨如金,大多以“面议”两字一带而过,让不少求职者“雾里看花”。
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,招聘单位之所以青睐“月薪面议”,其理由可谓冠冕堂皇:一是在不知所聘人才能力高低的情况下,撇开月薪,先谈能力,无非是想堵住某些逐利型人才的漫天要价,避免讨价还价时的尴尬;二是薪酬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,属于商业机密,不能轻易公布;三是对于那些中高级人才,如果明码标价,可能会给猎头或企业间带来不正当竞争……
但是,大多数求职者对招聘单位这一“潜规则”却颇有微词,希望“自身的价值究竟几何”能“明码标价”、“一目了然”。心中少杆“秤”,“面议”时就难以把握,不是要价太高被拒之门外,就是要价太低自己受了委屈。或许对那些货真价实的高级人才而言,“月薪面议”的结果会超出他们设定的价位,而众多一般的求职者则感觉“心里没谱没有安全感”,甚至还会怀疑用工单位的诚意——如果干了活后用人单位硬说不满意,是不是很低的工资也拿不到?
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“镜头”:一些求职者在招聘会现场提交简历并有初步意向后,大汗涔涔地跑到企业去面议,却发现对方出的薪水与自己的要求差距太大,受气受累不说,还花了许多冤枉费用;更有甚者,一些只有几人或十几人的小公司还在面议的过程中,利用求职者对法律的不了解钻空子搞猫腻,把求职者当作义务工,让他们“哑巴吃黄连”。
让人欣慰的是,即将实施的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将终结“月薪面议”这一招聘乱象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消息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该《规定》最大亮点主要有三个,一是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;二是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;三是“月薪面议”字样将禁止出现。 而让人们感受最深的,莫过于招聘启事中屡屡出现的“月薪面议”字样。
用人单位招工时,应当按照岗位重要性、工作量与技术含量,以岗定酬,使得应聘者一目了然,不再为薪酬待遇而困惑,可眼下各种招聘信息像得了传染病一样,“月薪面议”大行其道,让人摸不着头脑,却又无可奈何。
用人单位抛出“月薪面议”,信息明显不对称,对应聘者要求条条框框,一应俱全。而在工资待遇问题上,却吞吞吐吐,含含糊糊,摆出一副救世主的模样。也难怪,岗位供求关系的变化,求职者只能处于下风,许多人为了饭碗,哪敢讨价还价,与用人单位平等面议呀!由于月薪不明确,应聘者常常在花费了大量时间、金钱与心血之后,结果在“面议”时因达不到心理价位不得不选择放弃。
禁止“月薪面议”出现,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尊重。没必要隐瞒,招聘不是卖菜,干什么活拿什么工资,何必玩文字游戏?
但是对于“月薪面议”的问题,争议由来已久。从目前来看,绝大多数单位或企业招工,包括大型国企和外企,都不会明白无误地写明薪资待遇,最多只是大约地描述一下,诸如待遇优厚,有医疗、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之类。在许多企业,个人薪资和奖金甚至是公司的秘密。现在,有关单位站在求职者、劳动者的角度,挑战这一潜规则,要求招工单位“明明白白算账”,勇气固然可嘉,但这种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,显然是值得怀疑的。何况,“月薪面议”并不必然存在欺诈,在高层次人才的求职中,“月薪面议”是劳资双方均认可的招聘方式。
雇主有太多办法规避这一规定
按照《规定》,用人简章应该包括劳动报酬、福利待遇、社会保险等内容,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,也应当如实告知应聘者有关劳动报酬的情况.
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来说,当然是有好处的,政策制定者的初衷,是想以此来打破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,防止雇主在“面议”时压低劳动者的工资。但是,这一规定能不能达到制定者预期的效果呢?
有过应聘经验的人都明白,雇主有太多办法来规避这一规定。比如,雇主很可能会设立这样一条“潜规则”:在公开招聘时,标明一种劳动报酬,这是给人看的;而在“面试”时,再提出实际所能支付的报酬,应聘者如果不愿放弃这个职位,也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。雇主还可以通过延长劳动时间、增设罚则、提出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指标等来虚化这一规定。最糟糕的情况是,雇主还可能以这一规定为借口,拒绝给劳动者涨工资。
从“月薪面议”的争论中,我也发现了劳动就业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。一方面,是在法律文本中一味地高标准、严要求;另一方面,对于法律能否顺利施行并发挥效果则少有关心。就拿“高温津贴”来说吧,每年夏天,各个地方都会发出高温津贴标准、通知等,要求每个企业视工种和工作环境,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。可是,结果呢?能顺利拿到高温津贴的,不是公交司机,不是环卫工人,更不是烈日暴晒下的农民工,而是高级白领,是机关工作人员。
这一规定之所以有可能被虚化,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,目前劳动者得不到合理的工资,并不是“月薪面议”这样的条款造成,而是“强资本,弱劳工”的力量对比格局造成的。“月薪面议”只是一个枝节或者说技术层面的因素,如果劳工和资本的力量是平衡的,即便是“月薪面议”,仍然可以议出一个比较公平的月薪来。但如果劳工和资本的力量是不平衡的,资本的力量远强于劳工,则即便是“禁止招聘信息中使用月薪面议字样”,劳动者仍然很难拿到公平的工资。
因此,要维护劳动者的利益,与其在制定政策时,面面俱到地考虑每一个细节,还不如从改变劳资之间的力量对比、增强劳动者谈判地位、提高劳动者谈判能力入手。这个主要矛盾解决了,目前劳资之间的一系列问题,都将迎刃而解;如果放着这个主要矛盾不去解决,而只在一些枝节的、技术层面的问题上做文章,则肯定是事倍功半。
而要改变“强资本,弱劳工”的力量格局,最关键的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,来保证“劳动基本权”的落实。“劳动基本权”不是一个孤立的权利,而是“一束权利”,其中主要的又是“团结权”和“集体谈判权”。“团结权”是基础权利,“集体谈判权”是核心权利。有了“劳动基本权”,则月薪无论是“面议”,还是“明码标价”,都会发生有利于劳动者的变化。
“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”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其大费周章地将“月薪”这条“鱼”交到劳动者手上,还不如还他们以“劳动基本权”这种“渔”。
